禁限寄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(中国香港)
发布时间: 2024-11-06 08:58 浏览量:83
一、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
1.活的动物
(1)禁止收寄
- a.除蜜蜂、水蛭、蚕及果蝇科中的苍蝇外,其余全部活的动物。
(2)限制收寄
- a.为尽可能的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便于查验内件状况,蜜蜂及水蛭的收寄必须存放在固定容器中。
- b.根据《植物(进口及病虫害防治)条例》(第207章),如欲进口属于果蝇科(公认为植物病虫害)中的苍蝇,须在进口前向渔农自然护理署申请书面授权。此类苍蝇可用于生物医学研究,并可在官方认可的机构之间交换使用,但为尽可能的避免潜在的风险并便于查验内件状况,收寄时必须将其存放在固定容器中。
2.肉类及可食用内脏
(1)禁止收寄
- a.任何动物的尸体。
(2)限制收寄
- a.根据《进出口条例》(第60章),冷冻或冷藏肉类(包括牛肉、羊肉、猪肉、小牛肉、羔羊肉和这些食用动物的内脏)及冷冻或冷藏家禽(包括家禽、鸭、鹅或火鸡及其任何部位或内脏)的进口,均须取得食物及环境卫生署下发的进口许可。
- b.若仅为个人消费品或作为礼物赠与他人,其重量不得超过15千克,同时须附有食物及环境卫生署《进口野味、膳食及家禽条例》(第132AK章)规定的官方证明。
- c.根据《动植物(濒危物种保护)条例》(第187章),稀有物种及濒危物种包括哺乳动物、鸟类、爬行动物、两栖动物、鱼类、无脊椎动物和植物,无论是活的还是死的,或是某部位或衍生物及相关制造产品,如标本、皮、角、肉、象牙等,都将采取严格的进口管控。进口前,须事先获得由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下发的独立牌照。
3.鱼类和甲壳类动物、软体动物和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
(1)限制收寄
- a.进口该类物品前,须取得渔农自然护理署下发的执照。
- b.根据《动植物(濒危物种保护)条例》(第187章),稀有物种及濒危物种包括哺乳动物、鸟类、爬行动物、两栖动物、鱼类、无脊椎动物和植物,无论是活的还是死的,或是某部位或衍生物及相关制造产品,如标本、皮、角、肉、象牙等,都将采取严格的进口管控。进口前,须事先获得由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下发的独立牌照。
4.乳制品、禽蛋、天然蜂蜜等可食用动物产品(其他品目未列明)
(1)限制收寄
- a.进口该类物品前,须取得食物及环境卫生署下发的进口许可。
- b.对于稀有物种的该类相关产(物)品,将采取严格的进口管控。
5.其他未列明动物源产品
(1)限制收寄
- a.进口该类物品前,须取得渔农自然护理署下发的执照。
- b.对于涉及稀有物种的相关物品,将采取严格的进口管控。
- c.根据《废弃物处置条例》(第354章),若该类物品涉及废弃物,其进口或出口均须获得许可证,但《条例》中附表6内所包含的物品除外(前提是未受污染,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)。有关管制的详情请见: www.info.gov.hk/epd/。另,自1998年12月28日起,禁止从列支敦士登、经合组织国家和欧盟成员国进口危险废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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