禁限寄植物产品(中国香港)
发布时间: 2024-11-06 08:58 浏览量:116
二、植物产品
1.活的树木及其他植物、植物的茎、根等、切花及观赏叶等
(1)限制收寄
- a.根据《植物(进口及病虫害防治)条例》(第207章)的规定,进口植物前,须事先取得渔农自然护理署签发的进口许可证,且该植物须附有原寄国的植物检疫证明。用于消费的切花、水果、种子和蔬菜以及在中国生产和进口的植物不受此要求限制。
- b.根据《动植物(保护濒危物种)条例》(第187章),进口濒危植物须事先获得由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下发的独立牌照。
2.可食用蔬菜和某些根和块茎
(1)限制收寄
- a.根据《动植物(保护濒危物种)条例》(第187章),进口的该类物品若涉及濒危植物,须事先获得由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下发的独立牌照。
3.可食用水果、坚果、可剥皮的柑橘类水果及瓜类
(1)限制收寄
- a.根据《动植物(保护濒危物种)条例》(第187章),进口的该类物品若涉及濒危植物,须事先获得由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下发的独立牌照。
4.咖啡、茶叶及香料(无限制)
5.谷物类
(1)限制收寄
- a.根据《植物(进口及病虫害防治)条例》(第207章)的规定,进口该类物品前,须事先取得渔农自然护理署签发的进口许可证,且须附有原寄国的植物检疫证明。在中国生产和进口的植物不受此要求限制。
- b.进口含或不含壳、碾磨或未碾磨的大米都需要进口许可证。为本地消费而进口的大米的进口许可证只发给根据《储备商品(进出口和储备库存管制)条例》(第296A章)注册为股东的公司。若仅为个人消费品或作为礼物赠与他人,则无需相关许可,但其重量不得超过15千克。
6.粉类产品、麦芽、淀粉、菊粉及小麦面筋(无限制)
7.油籽及含油作物;其他粮食、种子或水果;工业或药用植物;稻草及饲料
(1)限制收寄
- a.根据《植物(进口及病虫害防治)条例》(第207章)的规定,进口该类物品前,须事先取得渔农自然护理署签发的进口许可证,且须附有原寄国的植物检疫证明。用于消费的切花、水果、种子和蔬菜以及在中国生产和进口的植物不受此要求的限制。
- b.根据《动植物(保护濒危物种)条例》(第187章),进口的该类物品若涉及濒危植物,须事先获得由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下发的独立牌照。
- c.根据卫生署《药剂及新药品条例》(第138章)第2条,所有药剂、药物及相关物品均受发牌管制。根据《进出口(一般)条例》(第60A章),医药产品的进口必须获得进口许可证。根据《动植物(保护濒危物种)条例》(第187章),所有药品,包括由濒危动植物物种制成的中药,均受到严格的进口管制。除非有有效的许可证,否则不允许进口。
8.紫胶、树胶、树脂和其他植物汁液和提取物
(1)限制收寄
- a.进口该类物品制成的麻醉或致幻物品前,必须获得进口许可证(仅颁发给授权经销商)。
9.植物编织材料及其他未列名品目
(1)限制收寄
- a.根据《植物(进口及病虫害防治)条例》(第207章)的规定,进口该类物品前,须事先取得渔农自然护理署签发的进口许可证,且须附有原寄国的植物检疫证明。用于消费的切花、水果、种子和蔬菜以及在中国生产和进口的植物不受此要求限制。
- b.根据《动植物(保护濒危物种)条例》(第187章),进口的该类物品若涉及濒危植物,须事先获得由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下发的独立牌照。
火达物流网
最新城市专线
相关资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