禁限寄加工食品;饮料、烈酒和醋;烟草和人造烟草替代品(中国香港)
发布时间: 2024-11-16 08:58 浏览量:63
1.加工的肉类、鱼类或甲壳类动物、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制品
(1)限制收寄
- a.进口该类物品前,须取得渔农自然护理署下发的执照。
- b.根据《动植物(濒危物种保护)条例》(第187章),稀有物种及濒危物种包括哺乳动物、鸟类、爬行动物、两栖动物、鱼类、无脊椎动物和植物,无论是活的还是死的,或是某部位或衍生物及相关制造产品,如标本、皮、角、肉、象牙等,都将采取严格的进口管控。进口前,须事先获得由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下发的独立牌照。
2.糖及糖类制品(无限制)
3.可可及可可制品
(1)限制收寄
- a.根据《废弃物处置条例》(第354章),若该类物品涉及废弃物,其进口或出口均须获得许可证,但《条例》中附表6内所包含的物品除外(前提是未受污染,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)。有关管制的详情请见: www.info.gov.hk/epd/。另,自1998年12月28日起,禁止从列支敦士登、经合组织国家和欧盟成员国进口危险废物。
4.谷物制品、面粉制品、淀粉制品及奶制品;糕点类产品(无限制)
5.蔬菜制品、水果制品、坚果制品(无限制)
6.其他未列明可食用制品(无限制)
7.饮料、烈酒和醋
(1)限制收寄
- a.进口前,进口商必须获得进口许可及相关物品的搬运运输许可。另,该类物品须缴纳关税。
8.食品的残渣和废物;加工过的动物饲料
(1)限制收寄
- a.根据《废弃物处置条例》(第354章),若该类物品涉及废弃物,其进口或出口均须获得许可证,但《条例》中附表6内所包含的物品除外(前提是未受污染,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)。有关管制的详情请见: www.info.gov.hk/epd/。另,自1998年12月28日起,禁止从列支敦士登、经合组织国家和欧盟成员国进口危险废物。
9.烟草和人造烟草替代品
(1)禁止收寄
- a.无烟烟草制品。
(2)限制收寄
- a.进口前,进口商必须获得进口许可及相关物品的搬运运输许可。另,该类物品须缴纳关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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