禁限寄石头、石膏、水泥、石棉、云母或类似材料制品;陶瓷制品;玻璃和玻璃器皿(中国香港)
发布时间: 2024-11-06 08:58 浏览量:114
1.石头、石膏、水泥、石棉、云母或类似材料制品
(1)限制收寄
a.根据《空气污染管制条例》(第311章),若该类物品含铁石棉和青石棉,进口前须取得许可证,除非该物为指定的配件或为必需品。
b.根据《动植物(濒危物种保护)条例》(第187章),若进口的该类物品涉及稀有物种及濒危物种包括哺乳动物、鸟类、爬行动物、两栖动物、鱼类、无脊椎动物和植物,无论是活的还是死的,或是某部位或衍生物及相关制造产品,如标本、皮、角、肉、象牙等,都将采取严格的进口管控。进口前,须事先获得由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下发的独立牌照。
2.陶瓷制品
(1)限制收寄
a.根据《进出口(战略品)条例》(第60G章),该类物品的进口(包括转运)须获得进口许可证。
3.玻璃和玻璃器皿
(1)限制收寄
a.根据《废弃物处置条例》(第354章),若该类物品涉及废弃物,其进口或出口均须获得许可证,但《条例》中附表6内所包含的物品除外(前提是未受污染,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)。有关管制的详情请见: www.info.gov.hk/epd/。另,自1998年12月28日起,禁止从列支敦士登、经合组织国家和欧盟成员国进口危险废物。
b.根据《进出口(战略品)条例》(第60G章),该类物品的进口(包括转运)须获得进口许可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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