禁限寄贱金属和贱金属制品(中国香港)
发布时间: 2024-11-06 08:58 浏览量:52
1.铁、钢及其制品;铜及其制品;镍及其制品;铝及其制品;其他贱金属、金属陶瓷及其制品
(1)限制收寄
- a.根据《进出口(战略品)条例》(第60G章),该类物品的进口(包括转运)须获得进口许可证。
- b.根据《废弃物处置条例》(第354章),若该类物品涉及废弃物,其进口或出口均须获得许可证,但《条例》中附表6内所包含的物品除外(前提是未受污染,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)。有关管制的详情请见: www.info.gov.hk/epd/。另,自1998年12月28日起,禁止从列支敦士登、经合组织国家和欧盟成员国进口危险废物。
2.铅及其制品;锌及其制品;锡及其制品
(1)限制收寄
- a.根据《废弃物处置条例》(第354章),若该类物品涉及废弃物,其进口或出口均须获得许可证,但《条例》中附表6内所包含的物品除外(前提是未受污染,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)。有关管制的详情请见: www.info.gov.hk/epd/。另,自1998年12月28日起,禁止从列支敦士登、经合组织国家和欧盟成员国进口危险废物。
3.贱金属制工具、器具、餐具、勺子和叉子;贱金属制配件及其他物品(无限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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